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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明明仲裁成功了,为什么快四年了域名还在原持有人手上?

2021-05-23 19:01:22

被投诉人高调出售争议域名、导航页面中凸显投诉人官网链接,并在仲裁中也没有作出回应,所以最终三个要素全部确认,被判转移域名给投诉人,但已经过去快四年,域名还在他手上?

争议域名:

imi.com注册于1994年3月15日,所在注册商为Network Solutions,LLC。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

1.投诉人是Irving Materials, Inc.(谷歌翻译:欧文材料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建筑材料供应商的全球性公司;

2.被投诉人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Black·Jeff(布莱克·杰夫)。

仲裁过程:

2017年10月11日,投诉人向所在的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交了投诉书;

2017年10月12日,中心通过注册商回复的电子邮件确认投诉书上的被投诉人就是目前争议域名的持有人;

2017年10月13日,中心将仲裁通知书及一干附件发送给到被投诉人,并要求其在2017年11月2日前答复;

2017年11月6日,在没有收到被投诉人任何形式的回复之后,中心向各方再次发送了“被投诉人违约通知”,并且正式受理该案。

事实背景:

1.投诉人已经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进行注册,于2003年12月16日获得IMI商标合法权益;

2.投诉人还于1965年左右开始在IMI商标中建立了普通法商标权;

3.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imi.com解析到一个指向各种企业和商业组织的链接页面(导航/广告网站),其中也包括了投诉人。

双方论点:

投诉人: 

1、IMI标识在其行业中享有盛誉,并在高质量建筑材料方面极具影响力,除了在USPTO注册了IMI商标外,投诉人还凭借其在行业50多年来对IMI商标的运营中获得业界“唯一”的特性,具有极高的排他性。被投诉人的域名imi.com仅仅只是将.com附加到投诉人的商标中,因此极其容易让消费者混淆;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imi.com没有任何的合法权益,投诉人从未授权、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允许被投诉人使用该商标。并且被投诉人也不会将争议域名用于善意的提供商品或服务等合理使用。相反,他是将域名解析到一个包含投诉人在内的各种企业和商业组织的链接网站;

3.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使用了imi.com,同时还在解析的网站上明确表示要出售争议域名,称“不会考虑低于200万美元”的报价。此外,被投诉人有意利用IMI商标的名义,目的是为了商业利益而吸引用户访问该网站。

被投诉人:

在此次程序过程中未提交任何回复。

判决结果:

特别说明:鉴于被投诉人未提交答复,小组应根据《补充规则》第5(f),14(a)和15(a)段,根据投诉人的无异议决定本行政程序,并得出相对应的推论。符合《补充规则》第14(b)段的规定,除非证据明显矛盾,否则小组有权接受投诉书中提出的所有合理指控和推论。

科普:

5(f):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复,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专家组应根据投诉决定争议。

14(a):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当事方不遵守本规则或专家小组确定的任何时间段时,专家小组应就申诉作出决定。

15(a):小组应根据所提交的陈述和文件并根据本政策,本规则以及它认为适用的任何法律规则和原则来决定申诉。

14(b):如果一方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不遵守本规则的任何规定或小组的任何要求,则小组应从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得出推论。

1.根据投诉人对其拥有的IMI商标合法权益所提供的证据,其中包括支撑其投诉的1965年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登记的商标,以及2003年获得的商标权利,经审核确认证据有效,而争议域名仅仅只是在IMI商标后面将gTLD替换“.com”,容易造成混淆。所以此环节中,小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满足了仲裁第一要素;

 2.众所周知,投诉人必须首先作出表面上的证明,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如果投诉人满足了其条件,则将问题转移给被投诉人,让他来证明自己对争议域名所拥有的权利或合法权益。在此次案件中,投诉人提出了所有表面证据,但被投诉人没有进行回应,小组根据相关规则认为,投诉人的表面证据合理,已经满足了仲裁第二要素;

 3.首先,投诉人表示被投诉人直接在网站上出售imi.com,并且特别注释“少于200万美元的出价将不予考虑”,因此小组认为被投诉人提供了要出售给公众的域名,以作为恶意注册的证据。其次,投诉人在使用该域名时其中有明显会引起争议或误解的标识、来源、赞助等,让用户无法确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之间的从属关系,对此投诉人提供了截图,以及第三方快照证据。最后,投诉人认为IMI商标的声誉已经被影响,并且确认被投诉人非常了解IMI品牌影响力,考虑到全部证据后,小组根据规则推断被投诉人的注册和使用行为,认为已经达成了公共认知内的恶意使用争议域名。因此,仲裁第三要素达成。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应将争议域名imi.com转移给投诉人。

 总结:

小胖认为,仲裁被拒绝的理由有千万种,但仲裁成功的理由就只有一个,那就是恶意使用。在此案中,前两个因素无可厚非,很多案例里面都达成了,唯独这第三个因素至关重要。仔细看下来,作为一个围观人群我都觉得被投诉人就是故意的,如果不是为什么做导航网站要把投诉人也链接上去?还特意把价格和投诉人链接标注的很明显?这不是明摆着再告诉对方“你就是我的目标么”。而且在此次案件中被投诉人还没有回应,那就更无力回天了。

最后小胖查询了一下这个域名,可是Whois信息显示,目前该域名仍然是在被投诉人手里持有,咨询了一下,这种情况很有可能是被投诉人上诉了(甚至上诉成功了),但由于没有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小胖也就不做评论了,如果有缘能找到后续,再给大家分享。